中國文化大學網球社社團組織章程
民國95年1月22日訂定之
民國105年6月2日修訂之
民國111年12月20日修訂之
第一章 總綱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私立中國文化大學網球社」,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團體之正式名稱,以「文化網球社」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以增進學生權益,學習運動技能,加強彼此情感交流及服務本會社員為主旨。
第三條:本會設址設立於私立中國文化大學。
第二章 社員
第四條:凡中國文化大學網球社之所有社員皆為全體學生為當然之社員。
第五條:本會社員權利為:
(一)出席大會。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。發言,表決,罷免權。
(二)參與本會各項活動。
(三)使用本會設備。
(四)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第六條:本會社員義務為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及社團決議案。
(二)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與工作。
(三)按時繳交會費。
(四)參與會員大會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七條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經投票決議之事項,學會應於三日內公告。
第八條:本會聘請體育系教授為本社之指導老師。
第九條:本會雇之聘請,可非限本校本系之師生,由會長呈報輔導老師後任聘之。
第十條:本會設有會長一人,為本會之實際負責人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統籌本會事務,協調各部門之運作。
第十一條:若會長因故在任期中職務出缺,則由副會長代理之,直到原會長任期屆滿為止。
第十二條:每屆正副社長任期採一學年制。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初期,期末之召開為常會,學期至少舉辦一次。其餘為臨時大會。
第十四條:會員大會經幹部決議訂定召開日期,並應於開會前一週發出公告,由會長領導召開會員大會。
第十五條:如有下列事項,會長應於兩週內召開臨時大會:
・ 五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。
・ 三分之二以上學會幹部之連署。
第十六條: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如未達社員人數五分之一,此會無效,並由會長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,如仍未達開會人數,以現有出席人數召開談話會,會中之決議須經由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,做成假決議,以假決議須在三日內由學會公告,並在下次會員大會時優先提出追認案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:
(一)修訂與通過本章程。
(二)選舉與罷免社長。
(三)核定與檢討本會事務。
(四)審查,稽查本會財務狀況。
(五)討論,表決,通過會員之提議案。
(六)其他重要事項之表決。
第十八條:本會組織由會長遴選社員擔任幹部,各部門職權如下:
(一)副會長:協助會長統籌及協商本會各部事務並監督行政工作之推行,建立共識及培育傳承。
(二)文書組:負責專案執行,會議記錄撰寫,監督各部門運作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及學會會議之相關工作。
(三)總務組:負責學會之租借及本會資產之保管。
(四)財務組:負責本會經費之管理支配及帳目處理。
(五)場器組:負責活動場地之規劃,布置和取得,採買相關物品,活動器材之保管和外借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十九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社員繳交會費,活動費用。
(二)學校及其他單位之補助經費。
(三)其他收入。
(四)社員退社,社費概不退還。
第二十條:本會有關預算,決算及財務收支等事宜,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一條:預算(程序)於學期開始前或活動前,依計畫於學期內活動間,向本會請款之項目,摘要與金額,彙編成預算案後,送交社長及輔導老師審查。
第二十二條:預算案提案負責人,有解釋預算之義務。
第二十三條:各活動之預算案,得加其核准金額百分之十為該活動之準備金。
第二十四條:財務組須於每月初提出上一個月的財務報表,公布於學會看板。
第二十五條:學會應於期初社員大會提出全學年之預算及上一學年度之決算案,於期末社員大會提出該學期之決算表。
第二十六條:(期末決算)財務部應於期末社員大會時,針對需核銷之項目,提出說明。
第二十七條:減免機制具備以下身分者,可於繳費時,攜帶最新年度之政府證明文件,案以下比例申請減免。
(一)低收入戶減免當屆會費百分之二十。
(二)中低收入戶減免當屆會費百分之二十。
(三)此方案自111學年度起之入會者適用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:本會若宣布解散時,所剩餘之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會員或個人所有,由輔導單位處理之。
第二十九條:本組織章程由會員大會同意後實施。
第三十條:凡有違反組織章程之會員,如經查獲證實,由幹部會議決議開除會員資格,並不得重新加入。